最近一輪較有影響的放松管制,是20世紀80年代以美國為首的一些國家對銀行業混業經營的放松。它是在金融業技術不斷革新、競爭日益加劇、商業銀行的利潤率日趨降低,以及銀行控制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金融監管的水平不斷提高的背景下。金融深化和發展的必然要求。這是一種積極主動實施的金融自由化。
1999年美國國會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其核心內容是廢止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以及其他一些相關法律中有關限制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三者跨界經營的條款,準許金融持股公司可跨界從事金融業務。如“持股公司可從事金融業或附屬于金融業的經營活動”,“持股公司可從事證券和保險的承銷業務”,“持聯邦注冊執照的銀行可以通過其子公司從事證券承銷及商人銀行的活動”等。美國證券監督委員會還考慮放寬或完全撤銷有61年歷史的限制賣空的規定。他們認為,市場流通量和透明度已經提高,政府監督完善,先行的條例已經過時了。
另外一種金融自由化是被動實施的,即當一國長期實施不適當的金融管制,包括利率管制、匯率管制和資本的管制等,使管制的價格長期背離市場價值,最終因無法維持下去而不得已放松的管制。管制總是要付出代價的,不適當的放松管制和被迫的放松管制同樣也是要付出代價的,有時甚至要付出比實施管制更大的代價。至今仍然在繼續爭論的一個問題是,究竟金融自由化是不是20世紀七八十年代一些拉美國家發生金融危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