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練習題及答案(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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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等監管措施。
I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II未按照《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III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IV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
A.I、II、IV
B.I、II、III、IV
C.III、IV
D.I、II、III
根據《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39條,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對其采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一)內部控制機制和管理制度、盡職調查制度以及相關業務規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未得到有效執行的;
(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發表專業意見的;
(三)在受托報送申報材料過程中,未切實履行組織、協調義務、申報文件制作質量低下的;
(四)未依法履行持續督導義務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告或者公告的;
(六)違反其就上市公司并購重組相關業務活動所作承諾的;
(七)違反保密制度或者未履行保密責任的;
(八)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進行惡性競爭的;
(九)唆使、協助或者伙同委托人干擾中國證監會審核工作的;
(十)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責令改正的,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在改正期間,或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并經中國證監會驗收合格之前,不得接受新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
2、關于證券經營機構違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規定的監管措施,下列說法正確的有()。
I《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本著有權利必有追責的原則,針對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制定相應的違法罰則
II經營機構從業人員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III證券經營機構違反《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可以采取的監管措施包括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
IV《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要求監管自律機構通過檢查督促,確保經營機構合法經營,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A.I、II、III
B.II、III、IV
C.I、IV
D.II、III
3、以下不屬于證券公司開展證券經紀業務適用的法律法規的有()
I《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
II《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III《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若干規定》
IV《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
A.I、II、IV
B.I、II、III、IV
C.I、IV
D.II、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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