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婚姻法規
(1)“男年十八,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
(2)禁止五服以內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
(3)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屬官亦同
(注意: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4)離婚方面,仍實行唐制“七出”與“三不去”制度,但也有少許變通
(四)戶絕與繼承——有較大靈活性
1、除沿襲以往遺產兄弟均分制外,允許在室女享受部分繼承權;
2、承認遺腹子與親生子享有同樣的繼承權
注意:南宋又規定了絕戶繼承的辦法:
(1)“立繼”——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
(2)“命繼”——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
(五)四等人——元代法律的主要特點:以法律維護民族間的不平等
等級: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
三、明清時期的法律
(一)律例與大誥、會典
1、明律與明大誥
(1)《大明律》——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國初年開始編修,于洪武三十年完成的法典
A:特點:一改傳統刑律體例,更為名例、吏、戶、禮、兵、刑、工七篇格局,其律文簡于唐律,精神嚴于宋律
B:歷史地位:為終明之世通行不改的封建大法。
C:其制定經過了四個階段:洪武元年草創——洪武六年詳定——洪武二十二年更定——洪武三十年完成
①吳元年左相國李善長等草創,律文按唐律取舍編訂,依《元典章》體例按六部順序編定;
②洪武六年詳定,仿唐律12篇體例,經朱元璋“親加裁酌”后頒布;
(特點:名例律置于最后,內容繁于唐律。)
③洪武二十二年更定,以后例一篇冠首,其下仿《元典章》編纂體例,按六部改為吏、戶、禮、兵、刑、工六律;
(特點:法典結構至此一變,基本條款仍同唐律,但“輕其輕罪,重其重罪”。立法技術也更為精細,體例更趨完備、科學。)
——注意:以后又將洪武十八年和二十年的《大誥》,選出147條附于律后
④洪武三十年最后完成。
(2)《明大誥》——明初的一種特別刑事法規,朱元璋在修訂《大明律》時,為防止“法外遺奸”,手訂的四編《大誥》,集中體現了他“重典治世”的思想。
A——大誥:原為周公東征殷民時對臣民的訓誡;
B——明大誥:明太祖將其親自審理的案例加以整理匯編,并加上因案而發的“訓導”,作為訓誡臣民的特別法令;
特點:
①對于律中原有的罪名,一般都加重處罰;
②濫用法外之刑——如族誅、瘃首、斷手、斬趾等等;
③“重典治吏”。
注意:大誥也是中國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規,明太祖死后,被束之高閣,不具法律效力。
2、清代律例的編撰。
(1)《大清律例》:于乾隆元年開始制定。乾隆即位之初,命律令總裁官對原有律例進行逐條考證,重加編輯,于乾隆五年完成。
——是中國歷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中國傳統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漢唐以來確立的封建法律的基本精神、主要制度,在此都得到充分體現
清順治修定頒行的《大清律集解附例》是清朝頒行的全國第一部成文法典。
(2)清代的例——條例、則例、事例、成例
條例——專指刑事單行法規,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門就一些相似的案例先提出一項立法建議,經皇帝批準后成為一項事例,指導類似案件的審理判決;
則例——某一行政部門或某項專門事務方面的單行法規匯編。它是針對政府各部門的職責、辦事規程而制定的基本規則;
事例——皇帝就某項事物發布的“上諭”或經皇帝批準的政府部門提出的建議,一般不自動具有永久的、普遍的效力,但可以作為處理該事務的指導原則。
成例(“定例”)——經過整理編訂的事例,是一項單行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