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出禮入刑的禮刑關系
(一)禮的內容與性質:
1、禮:中國古代社會長期存在的、維護血緣宗法等級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則以及言行規范的總稱。
2、禮的起源:原始社會祭祀鬼神時所舉行的儀式;
3、禮的發展:商、周兩朝在前代禮制的基礎上,都有所補充和發展。尤其周朝,禮制的內容和規模都有了空前的發展,調整著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4、禮的含義:
(1)是抽象的精神原則。
(A)“親親”——即要求在家族范圍內,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壓親。而且“親親父為首”,全體親族成員都應以父家長為中心;
(B)“尊尊”,即要在社會范圍內,尊敬一切應該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貴賤都應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為首”,一切臣民都有應以君主為中心。
——在“親親”、“尊尊”兩大原則下,又形成了“忠”、“孝”、“義”等具體精神規范。
可歸納為:
基本原則是“親親父為首”和 “尊尊君為首”;
具體精神規范包括“忠”、“孝”、“義”等。
(2)是具體的禮儀形式。具體的禮儀形式主要有五個方面
西周時期主要有五個方面,通稱“五禮”:吉禮(祭祀之禮)、兇禮(喪葬之禮)、軍禮(行兵仗之禮)、賓禮(迎賓待客之禮)、嘉禮(冠婚之禮)。
注意:西周時期的禮已具備法的性質。
具體表現:
(1)周禮完全具有法的三個基本特性,即規范性,國家意志性和強制性;
(2)其次,周禮在當時對社會生活各個方面都有著實際的調整作用。
(二)“禮”與“刑”的關系:
1、“出禮入刑”:
(1)“刑”:多指刑法和刑罰,對一切違法背禮的行為進行處罰;
(2)“禮”:正面、積極規范人們的言行。
(3)兩者的關系:——《漢書·陳寵傳》:“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里”,二者共同構成西周法律的完整體系。
2、“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中國古代法律中的一項重要法律原則,它強調平民百姓與貴族的法律特權。
(1)“禮不下庶人”強調官僚貴族的法律特權,強調禮有等級差別,禁止任何越禮的行為;
(2)“刑不上大夫”強調貴族官僚在適用刑罰上的特權。
三、 西周的契約與婚姻繼承法律
(一) 契約法規。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這種契約寫在簡牘上,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份。
(1) 注意:“質”、“劑”有別——“質”,是買賣奴隸、牛馬所使用的較長的契券;
“劑”,是買賣兵器,珍異等小件物品使用的較短契券;
(2)“質”、“劑”由官府制作,并由“質人”專門管理。
2、借貸契約。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為了保證債的履行,要求當事人訂立的契約;
(1)“傅”,是把債的標的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寫在契券上;
(2)“別”,是在簡札中間寫字,然后一分為二,雙方各執一半,札上的字為半文。
(二)婚姻制度
1、 婚姻締結的三大原則: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屬非禮非法;
注意:
(1)男子可以有妾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有一個;
(2)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為嫡系,其他皆為庶出,在家庭關系中處于比較低的地位;
2、 婚姻“六禮”——婚姻成立的程序條件:
(1)納采:男家請媒人向女方提親;
(2)問名:女方答應議婚后男方請媒人問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廟以定兇吉;
(3)納吉:卜得吉兆后即與女家定婚;
(4)納征:男方送聘禮至女家,故又稱納幣;
(5)請期:男方攜禮至女家商定婚期;
(6)親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至家——婚姻最終成立。
3、婚姻關系的解除——“七出”(又稱“七去”):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項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棄之:
——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惡疾去、多言去、盜竊去。
注意:夫家不能離異休棄的情形: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既不能離異休棄——有所娶而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后富貴,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