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商鞅變法——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國實施變法改革,是戰國時期封建法制發展過程中又一次意義重大的法制改革。
1、商鞅的變法主張——運用法律手段達到建立強大封建政權的目的,把自己的思想主張與秦國“富國強兵”的要求結合起來;
2、基本情況: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先后過兩次(第一次打擊奴隸主舊貴族的勢力,第二次廢除奴隸制土地制度);基本手段是法律、法令,貫徹到了政治、經濟以及其他社會領域。
3、主要內容。
(1)改法為律,擴充法律內容,使之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
注意:“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又一進步。
(2)頒布系列法令。
A:獎勵耕織——凡悉心耕織,多打糧食、多織布者,免除其勞役或奴隸身;自己追求末利、投機經商以及怠于農事而致窮困的人,則要將其子兒女一起沒收為官奴婢;
B:鼓勵發展小農經濟,擴大戶賦的來源——頒布《分戶令》;
C:獎勵軍功——頒布《軍爵律》,規定有軍功者按其功勞大小賜爵,設置了從公士到徹侯等二十一級爵位,凡斬敵首者按級晉爵,投降敵人及反叛國者處以重刑。
注意:運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國強兵”是變法的終極目的。
(3)用法律手段剝奪舊貴族的特權——取消分封制,實行郡縣制,剝奪舊貴族對地方政權的壟斷權,強化中央對地方的全面控制。
(4)是全面貫徹法家“以法治國”和“明法重刑”的主張。突出為連坐法和鼓勵告奸制度。
A——強調“以法治國”,要求全體臣民特別是國家官吏學法、“明法”,百姓學習法律者,“以吏為師”;
B——“輕罪重刑”。盡力貫徹重刑原則,加重量刑幅度,對輕罪也施以重刑;
C——不赦不宥。強調國家法律的嚴肅性,反對赦宥,凡有罪者皆應受罰;
D——鼓勵告奸。鼓勵臣民相互告發奸謀,規定“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
E——實行連坐,以十家為什,五家為伍,什伍之間相互有告奸、舉盜的責任;
F——行軍事連坐、家庭連坐;
4、歷史意義
秦漢、魏晉時期的法律的主要內容
一、秦代的罪名與刑罰
(一)罪名
1、 危害皇權罪
(1)謀反——最嚴重的犯罪;
(2)操國事不道——操縱國家政務大權,發動政變以及其他倒行逆施的行為;
(3)其他——泄露皇帝行蹤、住所、言行機密;偶語詩書、以古代非今;誹謗、妖言;詛咒、妄言;非所宜言;投書,即投寄匿名信;不行君令等。
2、 侵犯財產和人身罪
(1)侵犯財產方面——主要是“盜”,被列為重罰,按盜竊數額量刑;
A:一般意義上的盜
B:共盜、群盜
共盜——五人以上共同盜竊
群盜——聚眾反抗統治秩序,屬于危害皇權的重大政治犯罪。
(2)侵犯人身方面——主要是賊殺、傷人
注意:這里的“賊”與今義不同,而是荀子和西晉張斐所說的“害良日賊”、“無變斬擊謂之賊”,即殺死、傷害好人,以及在未發生變故的正常情況下殺人、傷人。此外,斗傷、斗傷、斗殺在秦代亦屬于侵犯人身罪。
3、 瀆職罪
(1)官吏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犯罪
(2)軍職罪
(3)司法官吏瀆職的犯罪
主要有:
①“見知不舉”罪:官吏見他人犯罪而不揭發追究的,與犯罪者同罪;
②“不直”罪和“縱囚”罪——前者指重罪輕叛,輕罪重判;后者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
③“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