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
(1)“有所娶而無所歸”是指女子出嫁時有娘家可依,但休棄時已無本家親人可靠,若此時休妻則置女子與無家可歸之地,故不能休妻;
(2)“與更三年喪”是指女子入夫家后與丈夫一起為公婆守過三年孝,如此已盡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3)“前貧賤后富貴”是指娶妻時貧賤,但以后變的富裕。按禮制夫妻應為一體。貧賤時娶之,富貴時休之,義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權專制的典型反映。西周婚煙立法的原則和制度多為后世法律歲繼承和采用,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繼承制度:“立嫡以長不以賢,立子以貴不以長”。
(1)王位的繼承必須是妻所生長子,無論其賢與否;
(2)如妻無子,則不得不立貴妾之子,不管其年齡如何。
注意:這種繼承主要是王、貴族政治身份的繼承,土地、財產的繼承是其次。
四、鑄刑書與鑄刑鼎:春秋中期后,在一些諸侯國中出現的打破舊傳統、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一)原因:隨著社會關系的變遷,傳統的法律體制越來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二)具體活動
1、 鑄刑書。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第一部成文法典
2、 竹刑。鄧析是鄭國大夫,與子產同時代的思想活躍的人物。公元前530年,綜合當時鄭國內外的法律規范,編成刑書,刻在竹簡上,稱為“竹刑”。
注意:鄧析的“竹刑”屬私人著作,但在當時有很大影響。
3、 鑄刑鼎。公元前513年,晉國趙鞅把前任執政范宣子所編刑書正式于鼎上,公之于眾,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動。
(三)意義
1、對舊貴族操縱和使用法律的特權是嚴重的沖擊,是新興地主階級的一次重大勝利。
2、否定了“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舊傳統,明確了“法律分開”這一新興地主階級的立法原則,對于后世封建法制的發展具有深遠的影響。
五、《法經》與商鞅變法
(一)《法經》——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比較系統的封建成文法典,由戰國時期魏國李悝在總結春秋以來各國公布成文法經驗的基礎上制定 改刑為法,法與刑分開
1、主要內容——共六篇:《盜法》,《賊法》,《網法》,《捕法》,《雜法》,《具法》。
其中:
(1)《盜法》、《賊法》——懲罰危害國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產的法律規定;
——注意:李悝認為“王者之政莫急于盜賊”,所以將此兩篇列為法典之首。
(2)《網法》(又稱《囚法》)——囚禁和審判罪犯的法律規定;
(3)《捕法》——追捕盜賊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規定;
(4)《雜法》——“盜賊”以外的其他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主要規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嬉禁、金禁等;
(5)《具法》——定罪量刑中從輕從重法原則的規定,起著“具其加減”的作用,相當于近代刑法典中的總則部分; 網、捕多屬于訴訟法范圍
總之,《法經》規定了各種主要罪名、刑罰及相關的法律適用原則,涉及的內容比較廣泛。
2、基本特征: 判斷:《法經》系中國歷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1)維護封建專制政權,保護地主的私有財產和奴隸制殘余;
(2)并且貫徹了法家“輕罪重刑”的法治理論;
(3)充分反映了新興地主階級的意志與利益。
3、歷史地位
(1)戰國時期政治變革的重要成果和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總結;
(2)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進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從體例上看,《法經》六篇為秦漢直接繼承,成為秦漢律的主要篇目,魏晉以后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發展,最終形成了以《名例》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
(3)其主要內容大都為后世封建法典繼承與發展;
因此,無論從其歷史作用還是對后世的影響來看,《法經》都是中國法制史上一部為極為重要的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