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已納稅額扣除,是避免國際間對同一所得重復征稅的一項重要措施,我國稅法規定,對境外已納稅款實行限額扣除。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抵免限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計算原則。
(一)抵免適用情況(★★★)
1.對進行境外經營所得已納稅款的抵扣——(總分機構之間)直接抵免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2.對進行境外投資所得已納稅款的抵扣——(母子或母子孫公司之間)間接抵免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二)抵免限額的計算(★★★)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公式:
抵免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來源于某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境內、境外應納稅所得總額
【解釋】公式中的所得是稅前所得(含稅所得)。考試時要注意區分境外分回所得是稅前所得還是稅后所得,如果分回的是稅后所得,可選用以下兩種方法還原成稅前所得:①用分回的稅后所得除以(1一境外所得稅稅率)還原;②用境外已納稅額加分回稅后收益還原。
該公式可以簡化成:抵免限額=來源于某國的(稅前)應納稅所得額×我國稅率
關于上述公式中的稅率,一般為法定稅率25%。但是,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三)抵免限額的具體應用(★★★)
1.理論應用——用抵免限額與境外實納稅額比大小,擇其小者在境內外合計應納稅額中抵扣
(1)如果納稅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低于扣除限額,可從應納稅額中據實扣除;
(2)如果超過扣除限額,其超過部分不得從本年度應納稅額中扣除,也不得列為本年度費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補扣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
【例題76·單選題】某境內公司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2012年度取得境內應納稅所得額160萬元,境外分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在境外已繳納企業所得稅10萬元。2012年度該公司匯總納稅時實際在我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萬元。
A.40
B.42.5
C.45
D.47.5
【答案】B
【解析】境外繳納所得稅的扣除限額=50×25%=12.5(萬元),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2.5—10=2.5(萬元)
匯總納稅時實際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60×25%+2.5=42.5(萬元)。
【例題77·計算問答題】某居民企業2011年來自境外A國分公司的已納所得稅因超過抵免限額尚未扣除的余額為1萬元,2012年在我國境內所得160萬元,來自A國分公司稅后所得20萬元,在A國已納所得稅額5萬元,其在我國匯總繳納多少企業所得稅。
【答案及解析】
2012年境內、外所得總額=160+20+5=185(萬元)
境內、外總的應納企業所得稅稅額=185 ×25%=46.25(萬元)
2012年A國所得稅扣除限額=46.25×(20+
5)/185=6.25(萬元)
在A國已納所得稅稅額5萬元小于A國扣除限額,由于6.25—5=1.25(萬元)>1萬元,上年度超過扣除限額的部分,可以全部在本年扣除。在我國匯總納稅=46.25—5—1=40.25(萬元)。
2.實際應用(申報表應用)——境外是否補
稅需要單獨計算
從申報表順序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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