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處置資產的所得稅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也按此規定執行。
【提示】企業所得稅法把所有權屬是否發生改變作為確定收入的重要條件。
分類 | 具體處置資產行為 | 計量 |
內部處置資產一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變,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將資產移至境 外的除外) |
(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 |
資產移送他人——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按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 (1)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 (2)用于交際應酬 (3)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 (4)用于股息分配 (5)用于對外捐贈 (6)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
屬于自制的資產,按同類資產同期對外售價確定銷售收入i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人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
【例題13·多選題】下列情況屬于企業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的有()。
A.將資產用于市場推廣
B.將資產用于對外贈送
C.將資產在境內總機構及其境內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D.將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
【答案】CD
【總結】
【解析】屬于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包括:(1)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2)改變資產形狀、結構或性能;(3)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4)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6)其他不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行為 | 增值稅 | 消費稅 | 所得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不計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非應稅消費品 | 不計 | 計稅 | 不計 |
自產消費品在境內總機構與境內分支機構之間轉移,用于銷售的 | 非同一縣市 計稅 |
分支機構對外 銷售時征稅 |
不計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饋贈、贊助、集資、職工福利、獎勵等 | 計稅 | 計稅 | 計稅 |
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于以物易物、用于投資入股、抵償債務 | 按同類平均價 計稅 |
按同類最高價 計稅 |
按同類公允價 計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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