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勞動關系管理
第二節工資集體協商 【233網校講師講解】
考點一工資集體協商
1.工資集體協商的含義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企業工會(雇員)代表與企業(雇主)代表依法就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制度、工資分配形式、工資收入水平等事項進行平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工資協議的行為。
工資協議是指專門就工資分配事項簽訂的專項集體合同。
2.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變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考點二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含義和作用
1.工資指導線制度的含義
工資指導線制度是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宏觀調控工資總量和水平,調節工資分配關系,指導工資增長,指導企業工資分配的辦法、規定的總稱。
2.工資指導線的作用
(1)為企業集體協商確定年度工資增長水平提供依據,有利于企業形成正常的工資增長機制。
(2)引導企業自覺控制人工成本水平。
(3)完善國家的工資宏觀調控體系,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政企分開”。
考點三制定工資指導線應遵循的原則
(1)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對工資增長的總體要求,堅持企業工資總額的增長低于企業經濟效益的增長,平均工資的增長低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的原則。
(2)允許各地根據其具體情況確定當地工資指導線水平。
(3)實行協商原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工會、企業家協會研究制定。
考點四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的內容和意義
1.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的內容
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分為年工資收入和月工資收入兩種形式,按高位數、中位數、低位數三種標準反映平均水平。
2.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的意義
(1)建立并完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能夠為勞動力市場機制在實現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方面發揮基礎性的調節作用提供條件。
(2)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有利于政府勞動管理部門轉變職能,由直接的行政管理轉為充分利用勞動力市場價格信號,指導企業根據勞動力供求狀況和市場價格,合理確定工資水平和各類人員工資關系,形成企業內部科學合理的工資分配體系。
(3)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有利于引導勞動力合理、有序流動,調節地區、行業之間的就業結構,使勞動力價格機制與勞動力供求機制緊密結合,構建完整的勞動力市場體系。
(4)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度可以為新辦企業在確定雇員初始工資水平時提供參考,也為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工資水平提供參考依據。
考點五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1.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雇員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雇員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雇員同意。雇主一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各方代表人數對等,每方至少3名;雇主協商代表與雇員協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
2.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步驟
勞動關系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其步驟如下:
(1)提出方應事先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3)協商形成的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資協議文本,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
3.工資協商的審查
(1)工資協議簽訂后10日內,由企業將工資協議一式三份及說明,報送當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2)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工資協議15日內,對協商雙方代表資格、工資協議條款內容和簽訂程序進行審查。
(3)32資協議報送15日后,協商雙方未收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工資協議審查意見書》,視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該工資協議即行生效。
(4)在接到已經生效的工資協議后,協商雙方應于5日內,以適當形式向雙方人員公布。
4.明確工資協議期限
工資集體協商,一般情況下一年一次。雇員和雇主雙方均可在原工資協議期滿前60日內,向對方書面提出協商意向書,進行下一輪的工資集體協商,做好新舊工資協議的相互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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