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歷年的試題及教材的重點分析,整理出案例題的答題要點供考生們參考,案例題雖然自由發揮的空間比較大,但還是需要緊扣題目的要點,仔細閱讀以下題目的答題思路,考試的時候按照這些要點來回答即可。
例題一、集體合同均為定期集體合同,我國勞動立法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為3-5年。勞動者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基層工會委員會;用人單位一方的簽約人,法定為用人單位行政機關,即法定代表人。集體合同協商代表雙方人數對等,各方為3-10名,并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記錄員在協商代表中產生。集體合同草案經過討論修訂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會議審議通過后,所有協商代表要在經過審議通過的集體合同文本上簽字。由企業一方將簽字的集體合同文本一式三份及說明材料,在集體合同簽訂后7日內報送縣級以上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審查。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后的20天內將《審核意見書》送達;集體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審核意見書》確認的日期為準。若集體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存在無效條款或部分無效條款時,簽約雙方應在30日內對其進行修改并重新報送審核。請指出上述描述中存在的5個錯誤的地方,并予以改正。
答案要點:
(1)我國勞動立法規定集體合同的期限為1—3年;
(2)記錄員應在協商代表之外指派;
(3)雙方首席代表在經過審議通過的集體合同文本上簽字;
(4)勞動行政部門在收到集體合同后的15天內將《審核意見書》送達;
(5)若集體合同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認定存在無效條款或部分無效條款的,簽約雙方;
(6)應在15日內對其進行修改并重新保送審核。
例題二、鄧某等15人是某公司建筑工程隊工人,月工資標準為750元。2008年9月,該公司決定建筑工程隊實行日工資制,公司以每月工資750元除以每月日歷天數30天,得出日工資25元。小時工資用日工資25元除以8小時得出3.13元,10月份發工資時,鄧某等人實得工資529元,比過去少了221元。鄧某等人找到公司,提出日工資標準大低,要求改正。公司以日工資是由原月工資標準換算而來為由,不予改正。為此,鄧某等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問題:該公司的決定有沒有錯誤,問題在哪里?
答案要點:這是一起因工資問題發生的爭議,怎樣計算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本案中,該公司的計算方法是錯誤的。制度工作天數計算公式為:
(全年日歷天數—法定休假日天數—公休日)÷12個月=每月制度工作天數
日工資為勞動者本人月工資標準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小時工資為日工資除以8小時。
按照上述公式,每周實行40小時工作制時,每月制度工作天數為21.16天。以該公司工程隊為例,每周實行40小時(每周五天)工時制度,公司與職工勞動合同規定月工資為750元,職工的日工資計算應為:750元÷21.16天=35.44元,小數工資為:35.44元÷8小時=4.43元。鄧某10月份應得749.91元。
從本案的情況看,該公司在計算勞動者工資時,把規定的應按勞動者月工資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折算,沒有扣除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因此,出現了錯誤的結果。
例題三、2003年9月,北京某食品公司趕制中秋月餅,連續三天每日延長職工工作時間2小時,謝某日工資標準為20元,小時工資標準為2.5元,企業每天支付給謝某加班工資2.5元,三天共計7.5元。謝某認為企業付給自己的加班工資不對,要求按不低于150%的工資報酬發給加班工資,而企業則認為,三天共發給謝某7.5元加班工資是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其計算辦法為2.5*2小時*150%=7.5,扣除已發給謝某2小時的標準工資5元外,每天應發給謝某2.5元的加班工資,對此,雙方意見不一。
問題:該公司這樣的計算對不對?為什么?
本案中食品公司對謝某加班工資的計算辦法是錯誤的。
該食品公司加班工資計算的錯誤主要表現在扣發了加班工資中本來就沒有包括的正常標準工資。例如,謝某小時工資標準為2.5元,日延長工作時間2小時,共延長工作時間3天,其加班加點工資的計算方式應為2.5×2小時×3天×150%=22.5元。在這里,食品公司從22.5元中扣除了謝某每天正常標準工作時間2小時工資5元,三天共計15元,實際上,謝某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2小時中,企業事先并沒有發給其每小時2.5元的工資,每小時2.5元的工資是按每天日工作8小時工資5元,三天共計15元,實際上,謝某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2小時中,企業事先并沒有發給其每小時2.5元的工資,每小時2.5元的工資是按每天日工作8小時計算的。這就是說,每小時2.5元的工資標準是計算加點工資的依據,加點工資報酬中不能扣發正常標準工作時間中相應的小時工資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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