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答:區別在于:
1、兩者產生的原因不同;
2、適用的法律不用;
3、主體資格不同;
4、主體性質及其關系不同;
5、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方面有著系統性的區別;
6、勞動條件的提供方式不同;
7、違反合同產生的法律責任不同;
8、糾紛的處理方式不同;
9、履行合同中的傷亡事敀處理不同;
10、勞動報酬和勞務報酬的決定方式、支付方式、支付時間不同。
二、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答:履行的義務包括以下: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其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須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三、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中國雇員的程序有哪些?
答:程序有:
1、應委托經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外企服務單位辦理;
2、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必須遵守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和有關的政策,接受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保護中國雇員的合法權益;
3、中國雇員必須通過涉外就業服務單位向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求職應聘;
4、應按規定辦理有關審查手續;
5、涉外服務單位與雇員簽訂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保;
6、涉外服務單位與外國常駐機構簽訂勞務派遣協議;
7、三方發生爭議,按規定處理;
8、港澳臺按以上規定執行。
四、工資集體協商的內容?
答:協商的內容:
1、工資協議的期限;
2、工資分配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分配形式;
3、職工年度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4、獎金、津貼、補貼等分配辦法;
5、工資支付辦法;
6、發更、解除工資協議的程序;
7、工資協議的終止條件;
8、工資協議的違約責任;
9、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五、職業安全衛生保護費用分類?
答:分類有以下:
1、勞動安全衛生保護設施建設費用;
2、設施更新改造費用;
3、個人勞動安全衛生防護用品費用;
4、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費用;
5、健康檢查和職業病防治費用;
6、有毒有害作業場所定期檢測費用;
7、工傷保險費;
8、工傷認定、評殘費用等。
六、調解委員會的職責?
答:職責包括:
1、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政策;
2、對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進行調解;
3、監督和解協議、調解協議的履行;
4、聘任、解聘和管理調解員;
5、參與協調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執行企業勞動規章制度等方面出現的問題;
6、參與研究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
7、協助企業建立勞動爭議預防預警機制。
七、勞動爭議仲裁的基本制度?
答:基本制度有:仲裁庭制度(獨任仲裁庭、合議仲裁庭)、一次裁決制度、合議制度、回避制度、管轄制度、區分舉證責任制度。
八、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
答:當事人的權利有:
1、當事人有提起仲裁申請、答辯、發更申訴請求、撤訴,要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公正調解和裁決的權利;
2、當事人有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的權利;
3、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4、當事人有提出主張、提供證據的權利;
5、當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6、當事人有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
7、當事人有申請執行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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