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訴訟
(一)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1】北京的甲公司和長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簽訂一買賣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貨物,雙方應于2006年12月1日在廈門交貨付款。雙方就合同糾紛管轄權未作約定。其后,甲公司依約交貨,但乙公司拒絕付款。經交涉無效,甲公司準備對乙公司提起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關于地域管轄的規定,下列各地方的人民法院中,對甲公司擬提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有( )。(2007年)
A、北京 B、長沙 C、上海 D、廈門
【答案】BD
【解析】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2】某企業因與銀行發生票據支付糾紛而提起訴訟,該企業在起訴銀行時可以選擇的人民法院有( )。
A、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B、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
C、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D、票據出票地人民法院
【答案】BC
【例題3】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引起的訴訟,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 )。
A、被告住所地
B、保險合同簽訂地
C、保險合同履行地
D、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答案】AD
3、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題】甲、乙在X地簽訂合同,將甲在Y地的一棟房產出租給乙。后因乙未按期支付租金,雙方發生爭議。甲到乙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后,又到Y地人民法院起訴。Y地人民法院于3月5日予以立案,乙住所地人民法院于3月8日予以立案。根據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規定,該案件的管轄法院應當是( )。
A、甲住所地人民法院 B、乙住所地人民法院
C、X地人民法院 D、Y地人民法院
【答案】D
【解析】(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乙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Y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Y地)管轄。
(二)訴訟時效(重點)
1、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和特別訴訟時效期間(1年、4年)。
(1)適用于1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產品未聲明的;
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2)適用于4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
②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例題1】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列選項中,適用于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情形有( )。
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B、拒付租金的
C、拒不履行買賣合同的 D、寄存財物被丟失的
【答案】ABD
【例題2】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下列爭議中,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 )。
A、國際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
B、貸款擔保合同爭議
C、因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引起的爭議
D、因運輸的商品丟失或損毀引起的爭議
【答案】C
【解析】(1)選項A:適用4年的特殊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D: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例題3】甲于2007年3月20日將小件包裹寄存乙處保管。3月22目,該包裹被盜。3月27日,甲取包裹時得知包裹被盜。甲要求乙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是( )。
A、2009年3月27日 B、2009年3月22日
C、2008年3月27日 D、2008年3月22日
【答案】C
【解析】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為2007年3月28日-2008年3月27日。
【解釋1】訴訟時效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但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發生在1981年1月1日,適用2年的普通訴訟期間:(1)如果乙公司于1991年1月1日知道權利受到侵害,應當在2年內(1991年1月1日-1993年1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否則將喪失勝訴權。盡管乙公司喪失了勝訴權,但其實體權利(債權)并未喪失,因此乙公司仍可以請求甲公司予以賠償。(2)如果乙公司2008年1月1日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由于自權利侵害實際發生之日起已經超過了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解釋2】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并不消滅實體權利。時效屆滿后,當事人自愿履行義務的,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義務人履行了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法律不予支持。
【例題】甲對乙享有一貨款債權,但訴訟時效已屆滿。乙向甲支付了貨款,其后以不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請求甲返還。法律應支持乙的請求。( ) (2007年)
【答案】×
2、訴訟時效的中止(2007年新增)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止相當于計時器的“暫停鍵”:在訴訟時效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當事人不能行使訴訟請求權時,先按“暫停鍵”;等不可抗力消失后,再按“恢復鍵”,中間暫停的時間往后順延。
(1)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不可抗力,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3)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案例】甲公司對乙公司的權利侵害(拒付租金)發生在2006年1月1日,乙公司于當日知道,則其訴訟時效期間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適用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考生注意三種情況:
(1)如果2006年9月1日發生地震(不可抗力),10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最后6個月內,從9月1日暫停計時,10月1日恢復計時。由于暫停了1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順延至2007年2月1日。
(2)如果2006年3月1日發生地震(不可抗力),4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經消失,當事人至少還有6個月的時間提起訴訟,因此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仍為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
(3)如果2006年6月1日發生地震,9月1日地震停止。由于不可抗力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因此從7月1日起暫停計時,9月1日恢復計時。雖然不可抗力持續了3個月,但訴訟時效暫停的時間為2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向后順延2個月,截止到2007年3月1日。
【例題1】2001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5日
B、自2001年5月5日至2002年5月25日
C、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5日
D、自2001年5月5日至2003年5月25日
【答案】A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1年5月5日-2002年5月5日);(2)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1年11月5日-2002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已消失,則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乙2001年8月出差遇險耽誤的20天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例題2】200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7年4月1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5日
B、自2006年5月5日至2007年5月25日
C、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5日
D、自2006年5月5日至2008年5月25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6年5月5日-2007年5月5日);(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2006年11月5日-2007年5月5日)發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礙(出差遇險),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訴訟時效期間順延20天。
【例題3】2007年1月1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07年6月20日,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
B、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0日
C、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日
D、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0日
【答案】B
【解析】(1)拒付租金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007年1月1日-2008年1月1日);(2)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7月1日前)發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只有進入7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例題4】公民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乙于2006年1月1日知道甲的權利受到侵害,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對侵權人丙提起訴訟。2006年5月20日,乙因車禍死亡,直到2006年9月1日才由有關機關為甲指定新的代理人丁。已知該項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丁應當在( )之前對丙提起訴訟。
A、2007年1月1日
B、2007年5月20日
C、2007年9月1日
D、2007年3月1日
【答案】D
【解析】(1)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前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至最后6個月時不可抗力仍然繼續存在,則應在最后6個月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因此,訴訟時效期間于7月1日中止;(2)9月1日障礙消除,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暫停了2個月,因此訴訟時效期間由原來的2006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向后順延2個月,至2007年3月1日。總之,給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時間從2006年9月1日起,不少于6個月。
3、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2007年新增)
(1)權利人提起訴訟;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履行義務的要求;
(3)當事人一方同意履行義務。
【解釋】訴訟時效的中斷相當于計時器的“清零鍵”,當出現法定事由時,按下“清零鍵”;待法定事由消除后,重新按“開始鍵”,2年的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例題1】甲公司與乙銀行訂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還本付息。乙銀行于還本付息期限屆滿后1年零6個月時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甲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償還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乙銀行的行為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
【答案】√
【例題2】2006年4月30日,甲到某商店買衣服,該商店故意隱瞞實情,將一件有隱蔽質量問題的衣服賣給了甲,甲仔細檢查后未發現。5月6日甲穿該服裝上班,單位同事發現該服裝存在質量問題。甲找商店退貨,被拒絕。于是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起訴了該商店。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下述觀點正確的是( )。
A、甲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B、訴訟時效期間自2006年4月30日開始計算
C、訴訟時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止
D、訴訟時效自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中斷
【答案】D
【解析】(1)選項A: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適用于1年的特別訴訟時效期間;(2)選項B:訴訟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本題中,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5月6日開始計算;(3)選項C:甲于6月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而非中止。
【例題3】下列有關訴訟時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之一
C、只有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時效的進行
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
【答案】C
【解析】(1)選項A:訴訟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2)選項B:權利人提起訴訟是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之一,;(3)選項D: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發生之后,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法定事由消失后,時效繼續進行。
(三)審判程序
1、上訴程序
(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2)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解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二者的區別如下:(1)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2)裁定發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3)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例題1】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法定期限是指( )。
A、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0日內
B、判決書作出之日起15日內
C、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
D、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答案】D
【例題2】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所作出的下列裁判中,正確的有( )。(2006年)
A、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C、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D、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答案】ACD
【解析】選項B: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改判。
2、再審
(1)本院院長提出: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解釋】二審程序(上訴程序),是指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而提起上訴的程序。二者的主要區別:(1)申請主體不同:上訴的申請人只能是案件的當事人,而再審程序中,提審的主體可以是作出判決和裁定的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上級人民法院和當事人自身;(2)申請時間不同: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為2年;(3)受理法院不同:二審程序中,受理的法院只能是上一級人民法院,而再審程序中,可以由本院進行,也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法院進行。
(四)執行程序
1、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1年;
2、雙方是法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6個月。
【相關鏈接】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