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續表)
考點五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是指勞務派遣單位與接受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招用雇員并派遣該勞動者到接受單位工作,勞動者和勞務派遣機構從中獲得收入的經濟活動。
相對于正規就業而言,勞務派遣是一種典型的非正規就業方式。勞務派遣的本質特征是雇用和使用相分離。
考點六 勞務派遣機構的管理
《勞動合同法》對勞務派遣機構的規定主要有:
(1)資格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注冊資本不得少于人民幣200萬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設立程序。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秳趧雍贤ā沸薷臎Q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該決定施行之日起(即2013年7月1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并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
(3)合同體系。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成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政府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并應推薦使用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格式文本。被派遣勞動者的接受單位從自身利益出發,應和符合上述條件的勞務派遣機構建立用人方面的分工協作關系。
考點七被派遣勞動者的管理
為了協調控制被派遣勞動者與單位正式雇員的關系,防范和制止對被派遣勞動者的歧視,在管理中必須遵守下述規定:
(1)被派遣勞動者與正式雇員享有平等的法定勞動權利。
(2)勞務派遣用工是企業用工的補充形式。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4)被派遣勞動者的派遣期限到期,應提前告知,并應協同勞務派遣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和工作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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