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親社會行為的含義與類型
親社會行為是指人們在社會交往中對他人有益或對社會有積極影響的行為,包括謙讓、幫助、合作、分享、安慰和捐贈等。親社會行為是人與人之間形成和維持良好關系的重要基礎,是一種積極的社會行為,它受到人類社會的積極肯定和鼓勵。
親社會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助人、同情、救援、分享、鼓勵、保護、捐贈、犧牲、合作、安慰。這些友好的行為使他人得到協助、支持或者可以從中獲益,而且行為者通常并沒有期待外部的酬賞。在很多時候,他們還需要承擔一定的風險。例如,保護一個在身體上處于危險處境中的朋友。一個人采取或拒絕親社會行為的傾向性在童年期習得并得到實踐,這種傾向性一直被帶入成年期。有確鑿證據表明,即使年幼的孩子在很多情境中也有能力采取多種親社會行為。這樣,童年期就成為發展親社會的觀念與行為的最佳時期。
親社會行為分為兩個主要類別:合作與助人。合作指人們通過在一起工作以達到一個共同的目標,如五年級的同學一起工作,共同努力為班級的運動會做宣傳畫的準備,通過合作,個人將群體目標視為自己的目標,共同分擔工作并分享成果;助人是指減輕他人痛苦或者促進其工作或游戲的行為,“減輕他人痛苦”指為某人消除痛苦根源、營救受害者或保護被攻擊的人,“促進其工作或游戲的行為”是指與他人分享信息與資料,或者為其提供身體上的協助,如把嚇著某人的蜘蛛處理掉、維護另一個被隊友嘲笑的兒童、把自己的三明治分一半給另一個沒有食物的人等。這樣的幫助可以是功能性的(如協助任務的完成)或者是心理上的(如提供情感上的支持)。大多數兒童在與他人的交往過程中既表現出合作行為也表現出助人行為。許多研究表明,年長兒童比年幼兒童表現出更多的親社會行為。
(二)親社會行為的年齡特點
分享、助人和其他的親社會行為從學齡早期開始變得越來越普遍,在一次研究中我們可以很好地發現年齡和分享行為之間的關系。實驗者要求每個兒童把一堆糖果(奇數個)分給自己和另一個同齡的熟悉兒童。實驗者把兒童分為兩種類型:利他型和自私型。如果兒童留給對方的糖果比自己的多或拒絕分配最后一個糖果而達到與對方平等的分享,這樣的兒童被歸為利他型;如果他們分給自己的比別人多,就被劃分為自私型。結果發現分享行為隨著年齡的增長而增多。4~6歲兒童中僅有33%選擇了資源的利他型分配,而6~7歲兒童中有69%,7~9歲兒童中有81%,9~12歲兒童則高達96%。Handlon和Gross在美國也進行了同樣的研究,結果也發現了學前兒童在資源分配上是自私的,但隨著年齡的增長會逐漸變得慷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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